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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专项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06-04-05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陕西师范大学文件

陕师校发[2003]7号


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和《陕西师范大学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专项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系)、研究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加大对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优秀学术著作出版的支持力度,我校对原有的《陕西师范大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和《陕西师范大学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专项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已经2003年5月16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 西 师 范 大 学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陕西师范大学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专项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推动我校向综合化、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迈进;鼓励各院(系)、中心积极承办高层次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以及学术交流活动;激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更多地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特设立“陕西师范大学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学术交流基金”),并制定本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拨专款设立学术交流基金账户,授权科研处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包括受理各院(系)、中心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学术交流活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的经费申请,审核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活动经费预算,提出具体资助建议报科研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条 基金资助范围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各院(系)、中心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费用以及我校在编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部分所必需费用。

第四条 基金资助额度

1.凡主持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均可申请资助。资助金额视会议的规模、时间及性质而定,最高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5万元和3万元。

2.凡邀请海外学者、国内学者或省内学者来校讲学、做报告,均可申请资助。资助金额视讲学的时间、内容及学者本人的情况而定,最高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1万、5千及2千元。

3.教学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确无其它资金来源渠道者,均可申请基金资助。学术交流基金资助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所必需费用的50%,但赴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万元,境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最高资助额度为5千元,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最高资助额度为3千元。

4.一年内一个单位获学术交流基金资助的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基金审批程序

1.院(系)、中心在申请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活动,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需基金资助时,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包括承办、参加学术会议和交流活动的意义和目的、会议规模、时间、会议经费预算及申请资助的数额,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参加学术会议,还需附有参加会议的正式邀请函。申请需经科研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

3.科研处根据申请理由对经费预算审核后,由处务会议研究,提出具体资助建议报科研主管校长审批。

4.对于会议意义特别重大确需突破第四条各款资助额度的,可报校长审批,给予资助。

第六条 附则

1.获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教学科研人员,必须是我校在编在职人员,且须是向学术会议提交学术论文并收到会议正式邀请在分会及以上会场作报告者,拟申请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还应熟悉会议用语。

2.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申请校外各类基金,利用项目经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每位教师每三年最多只能享受该基金资助一次。

3.凡获准资助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者,返校后均应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材料,汇报参加学术会议的收获及学术交流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举行报告会作进一步的学术交流。

4.本办法经2003年5月16日校务会通过执行,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