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 首页>>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03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陕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陕师校发〔2016〕13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资源成本费、管理费,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中的最高限额执行。

第二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四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具体实行学校,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等,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负责间接费用中资源成本费和管理费的使用。其中资源成本费划入学校账户,管理费划入学校科研发展金账户。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协调学院、研究院(中心、所)及相关部门保障、监督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过程管理与结题(验收),做好绩效考核与结余经费统筹,并配合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做好经费的执行管理、审核、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等负责间接费用中本单位的绩效支出。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等统筹本单位科研发展,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申报,履行经费管理职能,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规范经费的合理使用;保障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实际贡献率,合理分配绩效支出费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间接费用中项目组的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科学合理分配绩效支出。

第三章 间接费用支出

第九条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依据学校统筹、比例划分、分层管理、批次提取、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十条 项目经费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任务书)中约定核算间接费用,并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学校资源成本费、管理费及绩效支出。学校资源成本费占间接费用总额的5%,管理费占间接费用总额的5%,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总额的90%。其中,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等单位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总额的5%,项目组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总额的85%。

第十一条 管理费在间接费用到校后,由学校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科研发展金账户,用于学校科研管理等相关工作支出。

第十二条 学校资源成本费在间接费用到校后,由学校一次性提取,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

第十三条 绩效支出遵循“重效率、重公平”的原则,由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等和项目负责人分别支配。单位绩效支出由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等统筹安排。项目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绩效分配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务处发放。项目组绩效支出可第一次提取间接费用总额的45%,结题验收通过后,提取总额的40%。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可在执行过程中由社会科学处研究后,报主管校长核准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