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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01-03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陕西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及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推动自主科学研究。依据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从2009起,设立陕西师范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以下简称自主科研项目),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主科研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我校中青年教师、在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开展自由探索和自主创新的科研活动。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力争形成一批创新型科研人才和团队,培育一批创新型科研项目和成果,建立一系列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自主科研项目以自主创新为导向,本着“效率、公平、合作”的原则择优资助。

第四条 自主科研项目注重以下六种性质的研究:

(一)国家重大、重点科学研究项目的培育与预研: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重大科技攻关等项目为目标的预研性研究;

(二)自主创新:以科学前沿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解决行业或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和社会重大问题为目标的自主创新研究;

(三)交叉和新兴学科研究:以交叉学科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的学科交叉研究,以及在一些新兴学科领域开展的前瞻性研究;

(四)自由探索: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交叉性研究或探索性前沿研究;

(五)科技成果转化:具有科研成果推广转化基础和前景的应用型研究。

(六)科研机制与体制研究:以推动科研机制和体制优化为目标的相关研究。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考虑学校2011协同创新、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交叉学科项目、基层学术组织团队等校内科研基金项目和自主科研项目,统筹兼顾,对不同学科的立项数及经费投入额度进行宏观控制,并通过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确保真正具有自主创新性的科研项目能够得到持续支持。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自主科研项目按三大类别进行申请和组织管理: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科研发展专项。一般项目分为教师自由探索项目和研究生自由探索项目;重点项目包括创新团队项目和特别支持项目;科研发展专项包括会议交流与著作专项、优秀成果培育专项、优秀人才培育专项、特色重点项目培育专项、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思政专项项目以及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的专项。

一般项目支持力度,教师自由探索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研究生自由探索项目不超过4万元。重点项目支持力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特殊情况由相关负责职能部门报送主管校长审批后,需经过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实施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立项项目采用经费分批下达的办法。

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依照“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全校公示、主管校长批准”的程序进行遴选。科研发展专项按照“学校征集、学院推荐、主管部门评议并公示、主管校长审批”的程序实施。

受资助项目在结题验收时获得优秀评价,原则上可追加资助一年。资助项目经考核未获得实质进展的,学校将削减、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七条 立项项目的实施时间,理工科一般不超过三年,文科一般不超过四年。逾期未能完成结项且无正当合理理由的,予以撤项处理,且三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校内任何科研项目。

第八条 教师申请(主持)人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有海外一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的教师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研究生申请人应为我校在读博士,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九条 学校鼓励运行良好且对学校学科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研究团队进行项目申报,并向省部级以上的重点科研机构倾斜,不支持临时拼凑的团队,团队间成员避免重叠。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自主科研项目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是自主科研项目的主要管理者(研究生自由探索项目委托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拟订自主科项目的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自主科研经费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要求,组织项目的遴选立项、经费分配、安排使用、项目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科技处、社科处每年年终汇总当年自主科研项目的立项规则及执行情况,并向校学术委员会相关分委员会提交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担任组长的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和研究生院的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设秘书两人,分别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副处长(各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 自主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管理程序包括申报、形式审查、评审、签订任务书、下拨经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等相关环节。项目的遴选和评审一般在国家财政专项到位后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科研发展专项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下时,由相关负责职能处室审核并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经费在30万元以上时,由相关负责职能部门审核并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需经过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实施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自主科研经费的管理纳入我校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管理的相关标准、用途等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第十四条 自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应根据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并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负责对编制的年度经费预算进行审定批复。

第十五条 自主科研项目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测试费、加工费、耗材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图书出版补贴、资料费、数据库使用费、调研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自主科研项目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使用自主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我校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七条 自主科研项目执行期间,由项目资助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在注明“陕西师范大学”名称的同时,均需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实施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实施协调小组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陕西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2009版)》和《陕西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