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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6-04-05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问题是高等院校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大学竞争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关注的战略问题。为推动陕西师范大学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章程,用于指导和规范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行为。

第二条 本章程同时对陕西师范大学各院系、研究中心的学术委员会具有指导意义。院系或研究中心的学术委员会可参照本章程的有关精神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 陕西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校级学术评议、咨询和决策机构。其使命是通过对学校重大、全局性学术问题进行商议、评价或裁决,引导、规范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行为,繁荣陕西师范大学的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事业。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评价学校相关重大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规划与方案;对相关重要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及申报资格进行学术审查;对重要科研成果的质量及有关科研成果的奖励、出版资助进行审议或表决;受校长委托,参与学校相关学科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职称评定、师资队伍建设、研究机构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学术评议、咨询、审查或人员选拔工作;协助校长商议或裁决学校各项工作中存在的学术争议及其他相关问题。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结构、不同学科发展的现状以及学术研究人员的个人素质与成就,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选聘。被聘任的委员应当是陕西师范大学在编教师中具有良好学术造诣和职业道德的专家教授,且具有积极、公正的办事风格。委员的选聘应适当考虑不同学科间的平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管学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由校长或校长聘请的专家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两名,由校长任命并受校长委托,分工管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两名副主任委员应分属于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与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和自然科学委员会两个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各设两名召集人和一名秘书,负责分委员会会议的安排、召集、组织与服务工作。其中第一召集人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学术委员会秘书由校社会科学处和科学技术处副处长兼任。为了保证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在通常情况下,两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开展活动。有关全校学术发展的重大问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为了尊重学科特点与学术规律,学术委员会实行学部制。哲学社会科学分委员会下设人文科学学部和社会科学学部;自然科学分委员会下设基础理学学部、应用理学学部和交叉学科学部。学部依照学术问题的性质开展工作,在组织上不与现有的学院体制相对应。每个学部设负责人1名,受学术委员会委托,召集并组织学部委员会会议,处理专业学术事宜。学部委员按照哲学社会科学分委员会和自然科学分委员会在聘学术委员个人的学术特长和所在学科的性质确立。每位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其学术专长和能力可同时受聘于不同的学部。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两种模式。除特殊情况外,哲学社会科学分委员会和自然科学分委员会分别开展活动,处理各自相关学科的学术问题。两个分委员会在不同领域分别形成的结论或决议都代表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情况和需要,分委员会在处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学术问题时,可分成不同的学部或以学部为单元进行。各学部形成的结论或决议须提交分委员会审议并认可后才可视为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决议的形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无论是全体委员会决议还是分委员会或学部的决议,必须建立在全体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学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的基础上方为有效,且获得的赞同票应达到与会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殊情况下,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召集人的建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委员会决议的形成也可采取简单多数规则。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形成的评审结论将以书面文件或校园网形式予以公布并下发。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将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对于涉及人员或成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议,学校将通过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并获得三名以上相关分委员会委员签字支持,按学科性质的不同送达分委员会秘书。针对外送评审结论、决议的复议申请应在载有委员会决议的材料送出之前的有效时间内提出;非外送评审结论、决议的复议申请应当在决议公示期内提出。复议可在原议决范围内进行,也可扩大范围,必要时可邀请当事人进行答辩。复议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学校的整体学术利益为基本立场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其开展的学术商议、评价、咨询或决策工作以追求真理为唯一目标,在此前提下,推动学校整体学术事业的优化、繁荣和进步。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应以得到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学术规范为准则,自觉遵守组织原则,以人为本,积极倡导健康的学术批判精神,践行科学、求实、公平、公正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义务了解自己所属学科学术发展的动态及专家队伍建设状况,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研究,提高自己在学术研究中的比较优势和对学术问题的洞察力;有义务传播并遵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对不良学术行为开展批评。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遵守委员会的组织纪律,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委员会既定会议或工作的,应向分委员会召集人提前请假并获得许可。对于长期不能履行委员职责和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者,本人应主动提请辞去委员职务,也可由校长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务会议批准,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有学术委员会章程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