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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2-17     作者:     浏览数:    分享到:

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修订)

为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特设立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制定本办法,用以支持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研究,对研究基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使用范围和原则

1.本基金实行项目申报评审制,用于支持符合申报条件的陕西师范大学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开展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分为重点研究项目和一般研究项目。

2.基金项目评审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基金项目优先支持有良好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并积极争取校外研究项目的申请人。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本基金设立和使用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遵循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律和学术规范,鼓励提高科学研究的质量和创新。

第二章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三条 项目申报

1.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按年度立项,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并进行评审立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

2.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未作为主持人承担其他在研校级项目或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3.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类别中的一个项目。重点项目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研究周期内以立项项目为基础、以课题负责人身份申报新的省部级或国家级项目,并在校内基金项目申报书和立项协议中做出承诺,未承诺者不得立项。其中,申报重点研究项目者须承诺申报各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各类项目;申报一般研究项目者须承诺申报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是否履行申报承诺将作为学校划拨项目经费和项目结题验收考察的依据之一。

5.所有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上报社科处。上报前须经各院系、研究中心科研主管人员或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基金管理办法和申报要求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初审不合格者学校不予受理。未履行此审核义务而对申报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各院系、研究中心负责。

第四条 评审与立项

1.社会科学处收到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者的材料按学科予以分类,送达相关学部进行实质性审查。各学部按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在学校下达的指标范围内评选出本学部所属学科的申报项目,汇总后递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终审通过者获得立项资助资格。

2.各级学术委员会及学部在项目审核、推荐、评审中应切实遵守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遵守或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努力克服评审中的形式主义和敷衍了事作风,不辜负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和学校的重托和信赖。

3.所有以课题负责人身份参与项目申报者,在各级项目评审中须全程回避,不能作为评审人参与评审工作。若以课题负责人身份申报项目的学术委员会或学部委员人数过多、影响评审专家队伍的构成时,应扩大评审专家的选择范围。

4.通过初次评审进入当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终审范围的申报项目,如未通过终审立项,经学校确认和本人申请后,可自动获得校级人文社科重点项目的立项资格。

5.获得立项资格后,立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须就有关课题研究事项和学校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立项协议后才可获得经费资助。立项协议应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时间进度、经费额度、达到的预期目标、成果形式,以及项目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具体承诺等。

第三章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

1.校级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实行校、院或研究中心两级管理。学校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研究经费、组织协调、中期检查及总结验收等工作;院系或研究中心负责为项目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及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2.为保证质量和研究进度,校级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由学校委托相关学部进行,由学部长出具检查结论和改进建议,并在社会科学处备案。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的执行和研究进度,经费使用状况及其合理性,阶段性成果产出的数量、质量和水平。中期检查的结果将作为后期拨款的重要依据。

3.为保证基金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内容开展工作,遵守协议承诺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项目设计和协议书中确定的研究目标,并及时履行课题结项验收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改变研究计划和协议设定的项目及内容。申报当事人因主观原因不能履行约定义务者,学校有权撤销立项,中止经费划拨并追回已经投入的费用。因客观原因导致申报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约定,或必须对约定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或中心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社会科学处审查批准。除非不可抗力事件,凡在项目结项年度提出调整研究计划的申请,学校将不予批准并作撤项或追回经费处理。

4.项目负责人中途调离陕西师范大学的,按撤项处理并停止经费使用。如项目第二承担人有资格和能力继续课题研究,经原项目负责人推荐、本人申请和社科处批准,可由第二项目承担人替代原申报人履行各项约定的职责。

5.所有公开发表或出版的项目研究成果均须在发表刊物或出版物上注明与本研究基金的关系,表明本研究成果为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公开发表的成果应该以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6.项目完成后应填写《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总结报告》报社会科学处,社会科学处组织项目的鉴定结题。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协议书、项目研究成果及评审等有关资料,由社会科学处统一存档保管。

第六条 经费管理

1.校级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立项数和单个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度由社会科学处以当年学校实际划拨的经费确定。“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1.5-2万元,“一般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0.5-1万元。

2.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课题经费分两批下达。立项后先拨付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下拨剩余的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缓拨或取消剩余经费。

3.经规范程序予以撤销、终止的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财务制度的研究项目,学校将根据情况停止经费划拨或追回已经支出的研究经费。

4.项目完成后申报者要及时清理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编制经费决算表并报社会科学处。

5.校级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购置计算机等仪器设备。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在以下界定的范围内实施。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4)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5)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6)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7)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社会科学处。自实施之日起,原有《陕西师范大学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校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的规定不再使用。

陕西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